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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由院党委任命管理的中层干部(简称院管中层干部),即无行政级别的临床、医技及行政后勤科室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病区正(副)主任、护士长、责任医、责任护士和班组长。

第三条 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重实绩、重能力、重公论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必须与中层干部岗位设置工作相结合,不得突破岗位设置职数,在突发应急灾难性事件、援疆援藏中表现突出及在组织需要时挺身而出等特殊情况除外;科室(病区)出现岗位空缺,且有岗位设置职数,需要配备的,由院党委动议。


第二章 选拔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院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记医院共同价值观,自觉弘扬医院精神;

(二)带头执行医院的各项决策、决定和安排,服从院党委领导,热爱、忠诚于卫生健康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规依纪办事、推动落实,善于解决处理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四)技术过硬,责任心强,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独立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工作作风扎实,群众威信高;

(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

(七)近三年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者。

第六条 院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科室主任、副主任、病区主任、病区副主任基本资格

1、有岗位设置职数,且岗位出现空缺的;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执业医师资格,副高级技术职称;

3、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且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8年及以上;

4、担任科室主任的,一般应当具有拟任科室副主任岗位2年及以上任职经历;担任科室副主任、科室病区正(副)主任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拟任科室责任医师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近年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并在临床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效;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科(病区)护士长基本资格

1、有岗位设置职数,且岗位出现空缺的;

2、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3、年龄在42周岁以下;

4、责任护士被院党委选拔确定为护理管理后备人才后,完成2个临床一线岗位轮转培养经历;

5担任科护士长岗位的,应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病区护士长的,应至少具有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担任大科护士长的应连续从事护士长岗位5年及以上,且至少有2个护士长岗位工作经历;其他临床、医技、辅助科室等岗位的科(病区)护士长,应具有从事责任护士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行政后勤科室科长、副科长基本资格

1、有岗位设置职数,且岗位出现空缺的;

2、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3、担任科室正职的,一般应从事副职岗位2年及以上;担任科室副职的,一般应至少具有拟任科室或相关科室科员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综合能力,作风过硬,严谨细致,敢于坚持原则;

5、医务科、护理部职位除以上条件外,应具备医疗、护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护理部主任应具有3个护士长岗位工作经历。

(四)责任医师基本资格

1、有岗位设置职数,且岗位出现空缺的;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3、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在本院工作达到3年及以上工作时间;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5、近年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

(五)责任护士基本资格

1、有岗位设置职数,且岗位出现空缺的;

2、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3、年龄在38周岁以下;

4、优秀骨干护士被院党委选拔确定为护理管理后备人才后,完成1个及以上临床一线岗位轮转培养经历;

5、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在本院连续从事护理岗位达到3年以上;

6、具备护师3年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班组长基本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机关后勤科室班组长学历不限);

2、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院党委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岗位的资格和条件,特殊情况下或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基本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院管中层干部职务;医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等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后,由院党委直接任命。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七条 院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具体空缺岗位实际,可采取组织选拔任命、竞聘上岗两种选拔任用方式进行。

第八条 科室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病区主任、病区副主任、责任医生及班组长岗位出现空缺时,如符合资格空缺岗位资格条件人员较集中或按照科室人员梯队建设符合条件人选较成熟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可由院党委直接任命;如符合资格空缺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或人选不易集中的,可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护士长岗位出现空缺时,需在责任护士层面被院党委选拔确定为护理管理后备人才中进行选拔,选拔方式可采取组织选拔任命或竞聘上岗方式进行;

责任护士岗位出现空缺时,需在优秀骨干护士层面被院党委选拔确定为护理管理后备人才中进行选拔,选拔方式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民主推荐是组织选拔任命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主要采取科室推荐、会议推荐、谈话推荐三种方式。院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采取的具体推荐方式。

第十条 院管中层干部提拔任用,需进行民主推荐的按下列范围执行:科室推荐由本科室全体人员、所在基层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党支部班子成员未参加或支部未有明确意见的,推荐无效。会议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在院党委会议、院务会议或院中层干部会议等层面进行。谈话推荐由院党政领导、本科室领导成员、科室联系密切的部分科室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科室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也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院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考察工作由院党委组织进行。考察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主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初步制定考察工作计划;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票、征求所在支部意见、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形成组织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五)向院党委反馈考察情况,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有关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科室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其他相关科室领导;

(四)考察对象所在支部书记、委员及部分党员、群众;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院管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

拟任人选应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领导成员意见。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市卫健委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非院管中层干部),院党委可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由上级党委讨论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院管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考察组成员考察和任免拟任人选中,有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通过党委决定后需对拟任职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对拟任职人选如有情况和问题,可在公示期内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不予受理。公示期后,向院党委会议报告公示情况,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可进行任职。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院管中层干部拟任职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党委指定专人或分管院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工作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竞聘上岗


第二十四条 竞聘上岗是院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当院管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出现第三章第八条中如符合资格空缺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或人选不易集中的的相关情况,难以确定拟任职人选时,可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竞聘上岗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可采用职代会或全院中层干部会议形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院党委研究确定。采职代会形式召开的竞聘会议,由院工会负责召集会议人员,由院党委主持会议并完成民主测评工作;采用全院中层干部会议形式召开的竞聘会议,由院党委主持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竞聘上岗方案(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确定会议形式:召开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采用职代会或全院中层干部会议其中一种形式进行竞聘演讲。

(四)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职代会(或院中层干部会议)测评和院党政班子(或院务会)两个测评环节进行,采用何种方式、测评占比比例由院党委研究确定,具体以召开当次竞聘会议的民主测评办法为准。

(五)组织考察;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公示;

(八)任职。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应进一步探索科学、合理的其他竞聘上岗方式和途径,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注重管理能力、队伍水平、综合素质和平时表现,最大限度防止简单以票数或分数取人情况发生。


第九章 聘任形式和时限


第二十七条 院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期限为3年(含一年试用期),由院党委行文任命并发聘任证书。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八条 院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人才梯队等实际,确定其不再担任或不再继续聘任院管中层干部职务的,责任护士采取老人老办法,医院之前任命的责任护士年龄超过45周岁的,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可免去责任护士职务,不再享有责任护士待遇;自新修订《市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下发后,从20186月之后任命的责任护士,年龄超过42周岁的,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则免去责任护士职务,不再享有责任护士任何待遇。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达到或超过任职基本资格要求的年龄界限的;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院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院管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院中层干部降职制度。院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降职后的新职务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半数院党委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2、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没有院党委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竞聘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5、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研究干部问题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归档。

(三)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部门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专项检查;

(四)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院管中层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七人医发201847同时废止。

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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